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今年1~10月我國化妝品零售額達2382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12.1%。作為朝陽產業,我國化妝品行業保持高速增長態勢。
2019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化妝品監管工作,深化化妝品監管領域職能轉變,積極構建符合中國國情并與國際接軌的化妝品監管法規體系,優化化妝品注冊備案程序,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嚴守化妝品安全底線,化妝品監管不斷取得新成效,美麗產業——化妝品產業發展進入新階段。
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項目要求
表1-1 微生物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 |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①② |
特殊用途化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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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發類② |
染發類③ |
燙發類 |
脫毛類③ |
美乳類 |
健美類 |
除臭類 |
祛斑類 |
防曬類 |
||
菌落總數 |
○ |
○ |
○ |
○ |
○ |
○ |
○ |
|||
霉菌和酵母菌總數 |
○ |
○ |
○ |
○ |
○ |
○ |
○ |
|||
耐熱大腸菌群 |
○ |
○ |
○ |
○ |
○ |
○ |
○ |
|||
金黃色葡萄球菌 |
○ |
○ |
○ |
○ |
○ |
○ |
○ |
|||
銅綠假單胞菌 |
○ |
○ |
○ |
○ |
○ |
○ |
○ |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檢測微生物項目。
②乙醇含量≥75%(w/w)的產品不需要檢測微生物項目。
③物理脫毛類產品、非氧化型染發類產品需要檢測微生物項目。
④○表示需檢驗項目。
表1-2 理化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 |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
特殊用途化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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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發類 |
染發類 |
燙發類 |
脫毛類 |
美乳類 |
健美類 |
除臭類 |
祛斑類 |
防曬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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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
○ |
○ |
○ |
○ |
○ |
○ |
○ |
○ |
○ |
○ |
鉛 |
○ |
○ |
○ |
○ |
○ |
○ |
○ |
○ |
○ |
○ |
砷 |
○ |
○ |
○ |
○ |
○ |
○ |
○ |
○ |
○ |
○ |
鎘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醇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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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噁烷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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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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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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巰基乙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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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曬劑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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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發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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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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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羥基酸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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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屑劑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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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⑧ |
注:①乙醇、異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產品,需檢測甲醇項目。
②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結構原料的產品,需檢測二噁烷項目。
③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產品,需檢測石棉項目。
④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緩釋體類原料的產品,需檢測游離甲醛項目;
⑤配方中含有化學防曬劑的非防曬類產品,需檢測所含化學防曬劑。
⑥宣稱含α-羥基酸或雖不宣稱含α-羥基酸、但其總量≥3%(w/w)的產品,需要檢測α-羥基酸項目,同時檢測pH值。純油性(含蠟基)的產品不需要檢測pH值;多劑配合使用的產品如需檢測pH值,除在單劑中檢測外,還應當根據使用說明書檢測混合后樣品的pH值。
⑦申報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為去屑劑的產品,需檢測所含去屑劑。
⑧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或PFA值。
⑨終產品因包裝原因無法取樣或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例如噴霧產品、氣墊產品等),企業在提交完整檢測樣品的同時,可配合提供包裝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表1-3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毒理學試驗項目①②③
試驗項目 |
發用類 |
護膚類 |
彩妝類 |
指(趾)甲類 |
芳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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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觸及眼睛的發用產品 |
一般護膚產品 |
易觸及眼睛的護膚產品 |
一般彩妝品 |
眼部彩妝品 |
護唇及唇部彩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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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④ |
○ |
○ |
○ |
|||||
急性眼刺激性試驗⑤⑥ |
○ |
○ |
○ |
|||||
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 |
○ |
○ |
○ |
○ |
○ |
注:①表中未涉及的產品,在選擇試驗項目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按具體產品用途和類別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
②修護類和涂彩類指(趾)甲產品不需要進行毒理學試驗。
③化學防曬劑含量≥0.5%(w/w)的產品(淋洗類、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除表中所列項目外,還應進行皮膚光毒性試驗和皮膚變態反應試驗。
④淋洗類護膚產品只需要進行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不需要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
⑤免洗護發類產品和描眉類彩妝品不需要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⑥沐浴類產品應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表1-4 特殊用途化妝品毒理學試驗項目①
試驗項目 |
育發類 |
染發類⑦ |
燙發類 |
脫毛類 |
美乳類 |
健美類 |
除臭類 |
祛斑類 |
防曬類 |
急性眼刺激性試驗② |
○ |
○ |
○ |
||||||
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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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③ |
○ |
○ |
○ |
○ |
○ |
○ |
|||
皮膚變態反應試驗 |
○ |
○ |
○ |
○ |
○ |
○ |
○ |
○ |
○ |
皮膚光毒性試驗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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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菌回復突變試驗⑤ |
○ |
○⑥ |
○ |
○ |
|||||
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
○ |
○⑥ |
○ |
○ |
注:①對于表中未涉及的產品,在選擇試驗項目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按具體產品用途和類別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
②易觸及眼睛的祛斑類、防曬類產品應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③淋洗類產品只需要進行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不需要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
④除育發類、防曬類和祛斑類產品外,化學防曬劑含量≥0.5%(w/w)的產品(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也應進行皮膚光毒性試驗。
⑤可選用細菌回復突變試驗或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⑥非氧化型染發產品不進行細菌回復突變試驗和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⑦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毒理學試驗。
表1-5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 |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
特殊用途化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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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發類 |
脫毛類 |
美乳類 |
健美類 |
除臭類 |
祛斑類 |
防曬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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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皮膚斑貼試驗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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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②③ |
○ |
○ |
○ |
○ |
注:①祛斑類和防曬類化妝品進行人體皮膚斑貼試驗,出現刺激性結果或結果難以判斷時,應當增加皮膚重復性開放型涂抹試驗。
②駐留類產品理化檢驗結果pH≤3.5或企業標準中設定pH≤3.5的產品,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
③宣稱祛痘、抗皺、祛斑等功效的淋洗類產品均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
④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人體安全性檢驗。
表1-6功效評價檢驗項目
產品類別 |
檢驗項目 |
防曬化妝品 |
防曬指數(SPF值)測定① |
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PFA值)測定② |
|
防水性能測定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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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功效宣稱化妝品⑥ |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確定的檢驗項目要求 |
注:①宣稱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SPF值。
②標注PFA值或PA+~PA++++的產品,需要檢測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PFA值);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或PFA值。
③防曬產品宣稱“防水”、“防汗”或“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等內容的,根據其所宣稱抗水程度或時間按規定的方法檢測防水性能。
④非防曬類化妝品中化學防曬劑含量之和≥0.5%(w/w)的產品(淋洗類、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需要檢測SPF值。
⑤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人體功效評價檢驗。
⑥宣稱祛斑美白、防脫發以及宣稱新功效的產品,應當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確定的檢驗項目要求,進行相應的功效性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報告書要求及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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